敲响反洗钱警钟 | 福建省“自洗钱”案例警示

作者:柏宏POS机 来源:柏宏POS机 发布时间:2022-02-09 11:18 访问量:

  “自洗钱”构成犯罪


  2021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对第191条洗钱罪条款进行了修订,将上游犯罪本犯纳入洗钱罪主体范畴,“自洗钱”入罪。即,上游犯罪本犯为掩饰、隐瞒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而实施洗钱行为,将被数罪并罚,同时追究其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。


  案例


  01


  *****洗钱案


  A某系POS机推广人员,其在办理POS机业务之际,利用***小额免密支付功能,盗刷B某银行***资金。为掩饰、隐瞒盗刷他人***犯罪所得的来源与性质,A某借用他人POS机进行盗刷,资金到账他人POS机绑定的银行账户后,又指使他人将款项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自己。通过一系列操作,A某既避免了其本人与盗刷赃款直接产生关系,也达到了切断资金链条的目的。


  2021年10月29日,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A某犯*****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;犯洗钱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两千元。该案是福建省判决的首例“自洗钱”案件。


  案例


  02


  贩卖毒品洗钱案


  C某以23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2支国家管制精神药品“地佐辛注射液”给D某,为掩饰、隐瞒毒资的来源与性质,C某利用其事先以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账户收取D某转账的毒资,后将毒资与支付账户其他资金合并,再将毒资转移至其本人支付宝账户。


  2021年11月30日,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C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;犯洗钱罪,判处拘役两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。


  案例


  警示


  案例中A某、C某不仅分别实施了*****犯罪、贩卖毒品犯罪,还分别实施了一系列洗钱活动以掩饰、隐瞒其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,客观上妨碍了司法调查,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,法院依法对两人数罪并罚,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、公正原则,也对社会公众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。作为一名公民,我们要学法守法,切勿触碰法律红线,远离洗钱陷阱,同时也要积极举报各类洗钱活动。


  转自: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反洗钱处、办公室


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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